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民法典》第1092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备鶕鲜鲆幎ǚ蚱抟环诫[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財產范圍,主要是指被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的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范圍內的夫妻共同財產,并不是說全部夫妻共同財產都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一方再次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應當自該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3年內提出。
一、只要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離婚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揮霍的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范圍內的財產,對該方就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實踐中,夫妻雙方中的一方在提出離婚訴訟前采取各自手段轉移財產,提起離婚訴訟時所剩財產已經不多,無論最終怎樣分割,都不會對其轉移財產的占有產生影響。為了懲罰侵犯另一方財產權益的行為,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行為是發生在離婚訴訟前還是發生在離婚訴訟中,均應對該財產少分或者不分。
二、侵犯另一方財產權益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1092條采取了列舉式規定,也就是說只有發生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時,才能對侵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少分或者不分財產;離婚后發現上述行為的,可以再次起訴請求分割。《民法典》首次規定了“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情形,如果一方不以發揮效用為目的,任意使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給夫妻共同財產造成無謂損失的,即構成對另一方財產權的侵害。另外,對虛構夫妻共同債務,企圖損害另一方財產權利的行為,也應受到應有的懲罰。
對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少分夫妻共同財產,二是不向其分配該部分的財產,全部歸另一方所有。在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應得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份額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離婚后,一方再次請求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對實施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行為的一方,仍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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