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離婚經濟幫助制度與離婚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和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稱為我國的三大離婚救濟制度。離婚經濟幫助,是指當存在離婚后一方生活將陷入困難的情況時,由具備負擔能力的另一方對其給予適當的幫助,以保護困難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損害。《民法典》第1090條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實踐中,對離婚救濟幫助理解應注意一下問題:
一、對生活困難的認定
司法實踐中,通常對一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認定為生活困難:1、一方缺乏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沒有收入來源或者收入來源有限,以其個人財產和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2、一方因患病,個人財產和分得的財產不足以覆蓋其基本醫療需要,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3、一方沒有住處的。包括無所有權房屋和使用權的房屋。但如果以自己的個人財產或者分得的財產能夠承租房屋用于居住,并維持當地一般人生活水平的,一般不認定為生活困難。
二、離婚救濟幫助只能在離婚訴訟時提出,并以另一方有負擔能力
為前提。
《民法典》在規定離婚救濟幫助制度的同時,也對該制度進行了必
要的限制,包括提出時間只能是男女雙方離婚時提出;離婚后生活困難的,另一方沒有給付經濟幫助的義務。離婚經濟幫助是一次性幫助,一方不得以離婚后經濟困難為由再次請求經濟幫助。離婚經濟幫助的限制還包括必須以提供幫助的一方有負擔能力為前提,提供經濟幫助的一方有足夠的負擔能力,能夠在以個人財產及分得財產維持其自身正常的衣、食、住、行等生活基本需求的基礎上給對方提供住房、金錢或者其他經濟上的幫助。
經濟幫助的標準和方式,應根據男女雙方的財產狀況、經濟能力、當地生活水平、履行便利等因素,以充分保障生活困難一方的基本生存需求、滿足實際生活需要為目的,確定經濟幫助的標準、數額及方式。離婚經濟幫助為離婚時生活困難的一方臨時性救濟制度,因此,離婚經濟幫助有時間和條件的限制,當期限屆滿或者條件成就時提供經濟幫助的一方就不再承擔經濟幫助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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