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強奸罪是常見的十五種犯罪之一,也是刑事辯護律師的重點辯護業務之一,是律師必須熟練掌握的知識內容,在掌握強奸罪的特征時,應重點掌握犯罪構成事實、基本犯罪事實、犯罪事實以外的事實,其中犯罪構成事實決定是否構成強奸罪,基本犯罪事實決定處罰的輕重,犯罪事實以外的其他事實多數情況下決定了從輕、減輕處罰。對于強奸罪的量刑,應從以下幾方面掌握。
一、量刑起點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以下簡稱《量刑指導意見》)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了量刑起點幅度。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量刑起點
1、強奸婦女一人一次的量刑起點?!读啃讨笇б庖姟芬幎ǎ骸皬娂閶D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實務中應綜合考慮犯罪對象、犯罪手段、情節等情況,以具體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實的社會危害性為根據,確定適當的量刑起點。一般情況下采用暴力手段強奸的量刑起點要相對高于使用脅迫手段或者其他手段強奸的;強奸同時有猥褻、侮辱等行為的,可選擇較高的量刑起點。
2、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量刑起點?!读啃讨笇б庖姟芬幎ǎ骸凹橐着蝗说模梢栽谒哪曛疗吣暧衅谕叫谭葍却_定量刑起點?!背鲜鲆颜撌龅囊酝?,應考慮是否采用暴力,奸淫不滿十二周歲的女童等量刑起點可相對高一些。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二人以上輪奸的;強奸致使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量刑起點
上述情況,除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實務中應注意1、對于上述五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情形,首先要進行定性分析,如果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直接依法判處,不再適用《量刑指導意見》。2、對于同時具有上述五種情形中兩種以上情形的,以其中較為嚴重的情形作為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其他情形則作為增加刑罰的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確定基準刑。
二、確定基準刑
根據刑法規定,強奸人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均是強奸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要素。《量刑指導意見》規定:“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程度、強奸人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span>
(一)、強奸人數
強奸多人是強奸罪的加重犯罪構成要件,因此強奸人數可作為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如增加一人增加二至三年刑期。需要注意,強奸次數不是強奸罪的犯罪構成要素,故不作為增加刑罰量的根據。但是,實踐中經常發生對同一人實施二次以上強奸的情況,其危害性一般大于強奸一人一次,對于超出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次數,如次數不足三次的,次數可以在確定量刑起點時一并考慮;如次數在三次以上的,次數一般作為調節基準刑的從重處罰情節。
(二)、致人傷害后果
強奸致使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是刑法規定的加重犯罪構成要件,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強奸致人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可作為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用來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對于強奸致人重傷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直接依法判處,不再適用《量刑指導意見》。由于強奸致人輕傷、輕微傷,不是強奸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要素,一般不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三)、加重處罰的情形
對于被告人同時具有刑法規定的五種加重處罰情形中兩種以上情形的,一般選擇其中一種較重的情形作為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確定量刑起點,其他情形則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確定基準刑。例如,強奸婦女三名,并致一人重傷,其中包含強奸致人重傷和強奸婦女三人兩個加重情形,可選擇以強奸三人作為犯罪構成事實確定量刑起點,強奸致人重傷這一情形增加二至三年刑期。但對于強奸致人重傷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法直接判處,不再適用《量刑指導意見》。
三、量刑情節
(一)、攜帶兇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綁、侮辱、虐待等手段強奸的
對上述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的意見是,強奸罪的成立不以暴力手段為構成要件,攜帶兇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綁、侮辱、虐待等手段強奸,如構成“情節惡劣”,則以“強奸情節惡劣”作為加重犯罪構成事實,一般而言,強奸手段作為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考慮。例如用非法拘禁、捆綁等方式強奸一人,如非法拘禁、捆綁未達到“情節惡劣”的嚴重程度,就以強奸一人確定量刑起點,以非法拘禁等作案方式作為從重情節;如非法拘禁等方式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以“強奸情節惡劣”作為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第二個法定刑幅度內量刑。
(二)、強奸未成年人(非幼女)
不滿十四歲的幼女是強奸罪的特定對象,根據《量刑指導意見》的規定,可在四至七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奸已滿十四歲未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的少女,仍然在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應根據《量刑指導意見》常見量刑情節中“對于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之規定從重處罰。
應該注意兩個問題:1、上述量刑情節均為酌定量刑情節,適用時應綜合考慮犯罪事實,量刑情節的具體情況及被告人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等情況,決定是否適用及確定相應的調節比例。2、對于強奸已滿十四歲未滿十八歲少女、明知自己患有性病、奸淫幼女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等等,如適用上述情節量刑能夠實現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適用;如不能實現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將“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作為“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酌情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