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錄音遺囑是指以錄音機、錄音筆、錄影帶等方式錄制下來的遺囑人的遺囑。錄音遺囑只是記錄遺囑人的聲音,無法記錄遺囑人的影像,以錄音形式訂立的遺囑記錄的是遺囑人的口述遺囑。錄像遺囑是指以錄像機、照相機等可以錄制聲音和影像的器材錄制的遺囑人的遺囑。錄像遺囑既可以記錄遺囑人的聲音,也可以記錄遺囑人的影響,比錄音遺囑更直觀,更容易體現遺囑人的真實意愿,錄像遺囑記錄的也是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民法典》第1137條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錄音錄像遺囑和代書遺囑、打印遺囑一樣在訂立遺囑時,需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根據《民法典》第1140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這三類人不能作見證人。如果錄音錄像遺囑見證人屬于上述三類范圍內的人,因見證人身份不合法而導致遺囑人所立遺囑無效。
錄音錄像遺囑要求“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依據見證人不得少于兩個人的要求,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姓名或者肖像的見證人不得少于兩人,如果遺囑人和不少于兩名見證人沒有在錄音錄像遺囑中記錄姓名或者肖像,并說明年、月、日,就是不符合錄音錄像遺囑的形式要件,屬于無效的錄音錄像遺囑。
實務中,記錄姓名時應當注意兩點:一是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清晰地說出自己的正式姓名,也就是應清晰的陳述其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上登記的姓名,包括姓氏和名字,最好是念出自己的身份證號碼,這樣便于確定遺囑人和見證人的身份。二是在記錄姓名時,遺囑人和見證人應按照一定的順序,依次進行,以確保陳述的清晰和真實性。在記錄肖像時,應將錄像鏡頭焦距對好,不能模糊,上半身影像和全身影像都應在錄像中有所反映,尤其時臉部圖像更應清晰地呈現出來。在記錄日期時應注意:1、錄音錄像遺囑所記錄的年、月、日三要素必須齊全,缺一不可,如果年、月、日三要素缺少其中的一個,該錄音錄像遺囑屬于無效遺囑。2、遺囑人和至少兩個以上的見證人都必須在錄音錄像中清晰地說出年、月、日,必須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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